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院安全生产工作,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院安全生产形势健康稳定发展,为推动我院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三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章 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范和标准体系,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定期、不定期召开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全院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
(四)制定全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办法,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和专项督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六)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负责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第三章 院领导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推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发展;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总支议事日程,作为向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总支委员会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党总支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单位重点工作和年度工作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领导院安委会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召开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督促检查全院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保证院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条 院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院党总支、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决定,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发展;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院经济发展规划,列入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职工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统筹协调各方面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四)树立新时代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和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五)检查全院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督促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院长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级党总支和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决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发展;
(二)协助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总支和安委会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贯彻执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抓好院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四)组织实施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并参与院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彻底排查事故隐患,督促及时整改;
(六)按照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并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事故调查。
第四章 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第九条 安全与环保部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体负责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负责拟定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三)组织或参与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院应急救援演练;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督促落实院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院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
(八)具体负责制定院安全生产目标和考核办法,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九)参与院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条 院综合办公室(党群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负责院办公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用电安全等工作;
(二)负责院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车辆维护保养,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三)组织基层党组织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影响的党员干部提出处理意见;
(五)协助安全与环保部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做好工伤保险缴纳相关工作;
(二)负责组织新职工进行院级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技术考核和培训考核,组织新职工健康检查;
(三)对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调换工作,安排治疗;
(四)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伤残鉴定工作;
(五)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一项重要参考;
(六)协助安全与环保部做好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资产管理部安全职责
(一)按国家、省和局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措施经费投入;
(二)对院安全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的情况及时纠正;
(三)协助安保科办理安全生产奖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四)协助安全与环保部做好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市场经营部安全职责
(一)在制定或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生产内容和保障措施;
(二)协助安全与环保部做好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管理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与环保部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具体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体负责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具体制定、修订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各项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组织开展全院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新职工包括对临时工、合同工和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院级安全教育。督促院属各事业部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组织院安全管理人员的报名、培训和取证工作;
(四)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检查。负责全院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督促并协助整改或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具体制定院安全生产目标和考核办法。督促各事业部、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定期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七)具体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工作经验,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八)负责编制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监督、指导各单位实施;
(九)参与院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调查和处理,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和上报工作;
(十)具体组织院应急救援演练,熟悉应急演练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职工防火教育,定期组织人员进行防火检查,配合当地消防机关开展消防演练,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更换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上级和院安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
(二)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督促职工遵章守纪、文明工作;
(三)做好本部门的防火、防爆、防盗、防人身伤害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四)协助安全与环保部做好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院专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根据院领导、安委会的指示、要求,做好院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基层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工作,督促职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对未经安全培训而上岗的职工有权向院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建议;
(四)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督查,参加院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安全责任状考核,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和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对发现的“三违”现象应及时纠正,遇到危及安全的险情时,有权采取紧急处置,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参加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工作意见;
(六)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按时填报安全报表和报告,做好安全管理台帐;
(七)按规定检查落实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协助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健康检查;
(八)协助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查安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九)协助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做好年终安全总结和评比工作。
第十七条 其他职工安全职责
(一)遵守院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岗位安全职责,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知识;
(三)积极参加院安全活动,提高安全意识;
(四)处理和反映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第六章 各事业部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事业部党政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并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职工进行规章制度、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
(四)依法雇用劳务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五)租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确保技术性能符合标准;
(六)贯彻执行“五同时”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七)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八)制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计划,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九)组织制定本事业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十)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事业部分管安全领导安全职责
(一)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生产装备自动化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事故报告、处置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事业部专(兼)职安全员安全职责
(一)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和安全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
(二)负责新工人和新调工种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经常进行安全宣传工作教育,协助领导做好考核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涉职业禁忌的岗位员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经常深入现场,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纠正并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遇到重大险情,应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五)具体负责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并参与定期安全检查,认真抓好安全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
(六)负责对班组(项目)安全员的业务指导,经常召开或组织参加安全会议,研究安全情况,督促班组(项目)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协助领导搞好安全竞赛;
(七)制定和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计划,做好安全生产总结,按时上报各类安全报表;
(八)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一)做好技术(生产)管理工作的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在进行设计、技术改革、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和提出新措施的同时,必须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工程施工方案的同时,要提出施工中具体的安全措施;
(二)参与对生产操作人员、检修人员进行操作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协助领导开展安全技术培训;
(三)深入生产或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以防事故发生;
(四)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
(一)做好班组内的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竞赛等群众性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决制止违章冒险作业,督促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对新进班组的工人和实习人员做好现场岗位安全教育;
(四)每天检查设备、工具、环境、卫生、道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全装置、防护用品、消防设施等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班组内发生事故,积极救援,迅速报告,并参加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普通职工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自觉接受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和教育;
(二)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或冒险蛮干;
(三)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提出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四)爱护和正确使用机械设备、生产工具、安全装置、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五)要做到环境清洁、设备清洁,物品堆放合理,过道畅通,符合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要求;
(六)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和班组交接,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及时报告领导,保护好现场。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事业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逐级进行全面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事业部应每年向院领导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报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事业部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个人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院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筛网式”安全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综合检查;各事业部对本事业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评价考核等结果,应当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单位评优评先和干部职工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干部职工,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连续三年被评为局安全先进集体单位的,院给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5000元、分管安全领导3000元、专职安全员2000元的奖励;
(二)连续三年被评为院安全先进集体单位的,院给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2000元、分管安全领导1500元、专职安全员1000元的奖励;
(三)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个人100~500元奖励;
(四)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给予个人1000~5000元的奖励;
(五)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属实的,给予个人300~1000元奖励;
(六)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的抢救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个人500~2000元的奖励;
(七)在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避免较大人员伤亡或挽救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个人2000~5000元奖励。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集体和人员,除取消所授予的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外,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二条 主体责任事故责任分类
(一)直接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间接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间接作用的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导致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相关领导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非主体责任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执行处分不取代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
第十章 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法律法规及院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并扣减绩效工资或经济赔偿。
(一)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院内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的;
(五)对制止或上报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不执行上级领导和安技部门提出的限期整改事故隐患和治理尘毒场所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七)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设备带病运行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八)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三十八条 个人违章经济处罚
根据违章行为引发事故的可能性、风险大小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违章行为、严重违章行为。严重违章行为:系指其违章行为可能造成或立即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后果的行为;一般违章行为:系指其违章行为不能明显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但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一)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扣减绩效工资处理,扣减额度为200~1000元;
(二)严重违章行为未造成后果的,或一般违章行为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扣减绩效工资处理,扣减额度为500~2000元,同时责令其下岗安全学习1~3个月;
(三)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处分可酌情减轻,扣减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处分,提高绩效工资扣减额度。
第三十九条 责任单位经济处罚
(一)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隐患较多,立即要求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并给予责任单位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隐患特别重大,要求立即停工整改,给予责任单位2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500~2000元的处罚;
(三)对屡教不改、总是重复出现大的安全隐患的,予以加重处罚;
(四)对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院可根据相关程序将其调离领导岗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职工奖惩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合规。
(一)对职工的奖励,由院安委会讨论通过;
(二)违章惩处时应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明显或故意的违章行为,与不宜把控的过失违章行为,应区别对待;
(三)一般违章惩处由检查组现场商量决定,严重违章惩处经院安委会讨论、工会参与,集体研究决定;
(四)对于滥用职权,利用惩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惩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四十一条 院属各事业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院安委会。